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管理进程,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经过教职工民主投票选举产生,代表本学院教职工履行民主管理职责,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和审议诸如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等事关学院发展、建设和改革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议并表决通过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3.讨论、审议并表决决定诸如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福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分别设立财经工作小组和财经监督小组,履行学院经费的管理和收支事项的监督职能,分学期向全学院教职员工公布账目。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协商或者选举产生。委员数量根据各管理系统各教研室数量确定。各管理系统及各教研室分别产生代表1人,分别设立组长1人。
第五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附设财经工作小组和财经监督小组等两个专门工作机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5 人。各小组组长由民主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第六条 财经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需要和会议安排,专题审议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和重大财经管理改革方案。
2.经办学院5,000.00元以下财经开支项目。5000.00元以上财经开支事项须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示。
3.对经过本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学院批准实施的办法、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4.完成民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七条 财经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审议批准学院财务收支计划。
2.检查学院财务收支,督促学院财务的公开。
3.审查学院财经工作,并向全体教职工报告财经审计结果。
第四章 任期
第八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学院情况,有议事能力的代表担任,任期3年。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意见,通过选举对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五章 会议
第九条 根据需要或各专门委员会的请求,经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经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时,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离岗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或因病休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会议表决时,须有全体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组织工作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与会的委员审核,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邓成奉
成员:骆海辉 吴树奇 余烈全 刘 静 任永东 李云涛 李剑琴 宋红英 聂兆福 王润稷 赵景云
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财经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骆海辉
成 员:胥文勋 聂兆福 高见
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财经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邓成奉
成 员:刘 静 吴树奇 余德全 任永东 李剑琴 宋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