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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01 15:59  

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诚实、有理有据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奇数,一般不应少于十三人。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学校法律事务部门、相关学院或其他职能部门各一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二至三人担任。必要时,聘请校内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调查取证、组织听证、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办理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重新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学生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2日内提出。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码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有申诉主体资格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在接到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项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七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暂缓执行。

第四章申诉的复查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依法、全面、客观地搜集证据。

第十九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交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查清申诉事实,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均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述、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或者处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议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和记录人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建议予以撤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研究并提出变更或者重新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应当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研究并提出重新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八)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加重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申诉听证

第三十条申诉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提起申诉时一并提交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

对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申诉的,原则上应当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除涉及申诉人隐私或者申诉人申请不公开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允许师生旁听。

第三十二条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各一人,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或者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举行听证2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基本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申诉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七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事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辩论,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接受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绵师院学字〔2005〕3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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